《意见》提出了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一是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权责一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分工协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四是全面覆盖,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意见》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分别予以明确。一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负责制定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实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二是流域管理机构责任,负责对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流域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三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组织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二是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三是创新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四是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