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为总则、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其他事项四章,共33条。《意见》规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法人验收应对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竣工验收应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工程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竣工决算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和运行管理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一定比例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